2012年9月27日 星期四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總說明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總說明
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修正發布。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及「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等政策之規劃及實施,從而全面檢討與研修,以回應各界對國中小學生學習評量方法、成績及格定義、核發畢業證書條件,及國中教育會考與補救教學之法源依據等問題之關注。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明定評量目的:依國民教育法第一條將國民教育宗旨列為評量之總目的;並按教育基本法第二條之教育目的,分別列舉本準則對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之功能。(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評量範圍及內涵:將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納入學習領域之評量範圍;另修正「技能」為「技能及參與實踐」、「日常行為表現」為「品德言行表現」。(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評量原則:分別依目標、對象、時機、方法、結果解釋、結果功能、結果呈現、結果管理等八個向度敘述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原則。(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  評量方式:強調評量方式之選擇應依學習領域與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內涵及目標而定,並注重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  評量時機與次數:學習領域應兼重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  評量人員:評量人員係以各科授課教師及導師為專業評量之主體;各學習領域評量人員,須於每學期初向家長與學生說明評量相關計畫。(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  評量結果:明定平時和定期評量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評量結果;另明定學期末應以等第總結學生全學期各學習領域之評量結果,並指出學生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以引導教師藉由評量協助、輔導學生之學習;另明定丙等(六十分)以上為及格之基準。(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  評量結果之應用:明定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通知家長,學校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各直轄市及縣()政府應定期檢視學生評量結果,並適時向教育部反應。(修正條文第九條)
九、  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之因應措施:明定學習領域成績評量未達及格基準者之補救教學措施;另明定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學校之輔導等因應措施。(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  畢業條件:為確保國民教育之品質,明定全國統一之核發畢業證書之條件。另將逐年檢討並調高學校核發畢業證書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一、  評量紀錄與管理:明定成績評量之結果及紀錄處理,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二、  國中會考:為確保國中學生學力品質,明定國三下學期由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統一舉辦「國中教育會考」,並規範會考之命題、組卷、閱卷、與試務工作,應由專業評量機構辦理之,以確保品質、公平性及避免個人資料外洩;另明定會考結果之使用目的及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第一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第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一條,將國民教育宗旨增列為本條序文之評量總目的。
二、因教育涉及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等主體,且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明列為達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均應負協助之責任,爰增列第一款至五款,分別列舉本準則對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之功能。
第三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學習領域: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第三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一、第一款將重大議題納入學習領域之評量範圍及內涵,但不另増評量要項;另第一款中「技能」一辭過於狹隘,爰修正為「技能及參與實踐」,又有關學習結果部分,再增列學習歷程之分析。
二、因日常生活表現評量著重於五育中之德育與群育,爰將第二款現行規定「日常行為表現」修正為「品德言行表現」。
第四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第四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增列第一款至第八款,分別依目標、對象、時機、方法、結果解釋、結果功能、結果呈現、結果管理等八個向度分述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原則。

第五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等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等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第六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
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前二項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列一至三款,強調評量方式之選擇,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評量內涵及目標而定。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七條。
第六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
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第五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定期評量之次數,由直轄市、縣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由現行規定前段修正移列。
三、第二項由現行規定後段修正移列,並刪除現行第一項後段「由直轄市、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增列紙筆測驗次數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之最小化原則,以貫徹教學正常化精神;強調學習領域應兼重定期與平時評量。
四、增列第三項,強調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學習領域:由授課教師評量,且須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第六條 前二項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三項修正移列。
二、評量人員,區分為授課教師及導師二類,惟皆以教師為專業評量主體。
三、第一款學習領域評量,由各科任課教師為之,其等須向家長與學生告知評量相關資訊。
四、第二款日常生活表現,因其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爰須由導師依學校紀錄登錄,並參酌各科任課教師、學生同儕與家長意見加以評定。
第八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但學校對於九十五學年度前已入學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之學生實施有困難者,得不適用之。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明定平時及定期評量,應視評量方法採等第、數量或文字等記錄評量結果。
三、修正第二項,明定學期末時,應以等第總結學生全學期各學習領域之評量結果,並指出學生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以引導教師藉由評量協助、輔導學生之學習。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第二項之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第九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 ()政府應定期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擬訂及推動之參據,並適時向教育部反應。
第八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其次數、方式、內容,由直轄市、縣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由現行規定前段修正移列,並酌作修正。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學校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各直轄市及縣()政府應定期檢視學生評量結果,並適時向教育部反應。

第十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應施以補救教學,並依教育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規定辦理。
學生之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必要時得與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學習領域成績評量未達及格基準者之補救教學措施。
三、第二項明定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學校之輔導等因應措施。

第十一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    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第九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一、條次變更。
二、為確保國民教育之品質,爰於第一項明定全國統一核發畢業證書之條件。另將逐年檢討並調高畢業證書核發之條件,以確保國民教育之基本品質。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條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第十二條 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成績評量之結果及紀錄處理,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 ()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
二、由專業評量機構負責命題、組卷、閱卷與試務工作,以達公平客觀並實踐國家課程目標。
三、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依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國中學生學力品質,爰明定國三下學期由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統一舉辦「國中教育會考」,並將該會考機制納入規範。會考之命題、組卷、閱卷、與試務工作,應由專業評量機構辦理之,以確保品質、避免個人資料外洩。另明定會考結果之使用目的及限制。

第十四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直轄市、縣 () 政府定之。
第十一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直轄市、縣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五條 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其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第十一條之一 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其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十二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及九十六年五月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修正之第十一條之一,自一百年二月一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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