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畢業證 書核發之規定

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畢業證
書核發之規定,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8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81729號函辦理。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第1項)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
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第2項)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前揭規定明定自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其畢業證書核發之一致標準。
三、請各校透過班親會、家長會等管道宣導有關畢業證書核發之相關規定,以確保每位家長瞭解前揭規定與學校配套之措施。
四、請各校落實學生行為輔導與補救教學機制,引導家長與教師重視學生學習歷程之表現,
察覺學生行為偏差或學習落後,需立即尋求支援,協助學生於學習期間整體表現能達到畢業證書核發之標準,以達到確保國民基本教育品質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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